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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导企业自持型租赁住房发展 助力“租购并举”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8-07-15  浏览次数:44
核心提示: 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(记者李倩倩)近日在京召开的“自持型租赁住房开发运营模式”研讨会上,专家指出,企业自持型租赁住房

 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(记者李倩倩)近日在京召开的“自持型租赁住房开发运营模式”研讨会上,专家指出,企业自持型租赁住房是增加租赁住房供应、促进供应主体多元化的创新尝试。现阶段需要尽快明确定位,完善配套土地、金融等政策,发挥企业自持型租赁住房的示范作用。

  企业自持型租赁住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开发建设,并长期持有运营的“只租不售”型住房。一直以来,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主体以个人出租为主,租赁服务品质标准化程度较低,租赁关系稳定性较差。发展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,有助于租赁市场服务品质提升和规范化管理。

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认为, 机构化租赁住房分为“管理型”和“自持型”。其中,自持型租赁住房属于“重资产”模式,资金投入大、回收周期长,在租赁市场的定位上主要起引导和补充作用。企业通过提供规范化、标准化的租赁管理和服务,发挥示范和标杆作用。

 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认为,相比分散式转租型租赁,自持型租赁特别是集中式自持型租赁机构的发展,对稳定租赁市场关系作用重大。

  作为“自持型租赁住房开发运营模式研究”课题组负责人,中国经济信息社房地产信息部副总经理万利指出,自持型租赁住房产生于“租购并举”等住房制度加快构建的背景下,是多渠道、多主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创新尝试。但由于现行的土地出让、税收、金融等政策主要面向商品房或保障房,与自持型租赁住房的运营模式不匹配。自持型租赁住房的发展面临土地供给方式有待优化、配套金融政策尚不完善、成本高企盈利困难、产品定位设计难度大等难题,亟待破解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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